法家与管理智慧

作者:佚名

思想及核心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一、 形成及对中国及世界的影响

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约前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 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主张用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来导制百官;强调依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一个君王,如果他能给予官员及百姓利益,官员和百姓就会拥戴和支持他,同时这个君王还擅长“术”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就很有可能能够强盛;但如果这个君王不具备以上的任何一条的话,这个国家就很可能走向衰落,甚至是灭亡。所以,法家理论的一个很大的不足在于过度依赖君王个人的能力。但秦能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二、思想概况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而法家精神和实际成就最大的则是李斯。其帮助秦王取得天下 ,统一中原。

三、 主要内容

1、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这是使社会太平的因素】;使少数作恶的【这是社会动荡的因素】)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2、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3、因此,总的说来,法家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将大众改造成新人。

而是通过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权术与威势,统治臣民。

四、 当代意义和作用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五、 经典名言录

001 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002 虚则知实之情,静则知动者正。

003 虚静无事,以暗见疵。

004 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

005 君无见其所欲。

006 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

007 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

008 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

009 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

010 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

011 君见恶,则群臣匿端:君见好,则群臣诬能。

012 倒言反事以尝所疑。

013 制在己日重,不离位日静。重则能使轻,静则能使躁。

014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015 众人助之以力,近者结之以成,远者誉之以名,尊者载之以势。

016 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017 使杀生之机,夺予之要在大臣,如是者侵。

018 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

019 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020 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

021 佯爱人,不得复憎也;佯憎人,不得复爱也。

022 树橘柚者,食之则甘,嗅之则香;树枳棘者,成而刺人。故君子慎所树。

023 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

024 世有不可得,事有不可成。

025 存亡在虚实,不在于众寡。

026 一手独拍,虽疾无声。

027 故势不便,非所以逞能也。

028 荡而失水,蝼蚁得意焉。

029 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人多溺。

030 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

031 事有举之而有败,而贤其毋举之者。

032 私行胜,则少公功。

033 诱道争远,非先则后也,而先后心皆在于臣,上何以调于马?

034 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

035 圣人之道,去智与巧。智巧不去,难以为常。

036 巧为辊,拙为鸢

037 且夫物众而智寡,寡不胜众,智不足以遍知物,故因物以治物。

038 利莫长于简,福莫久于安。

339 因可势,求易道。

040 和氏之璧,不饰以五采。

041 凡德者,以无为集,以无欲成,以不思安,以不用固。

042 敌视强,则目不明;听甚,则耳不聪;思虑过度,则智识乱。

043 去甚去泰,身乃无害。

044 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045 时有满虚,事有利害,物有生死。

046 恬淡有趋舍之义,平安知祸福之计。

047 不为小害善,故有大名;不蚤见示,故有大功。

048 行贤而去自贤之心,焉往而不美?

049 太山不立好恶,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小助,故能成其富。

050 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

051 宫有垩,器有涤,则洁矣。

052 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

053 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

054 摇木者——摄其叶,则劳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叶遍摇矣。

055 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

056 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谓习常。

057 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058 目失镜,则无以正须眉;身失道,则无以知迷惑。

059 废常上贤则乱,合法任智则危。

060 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

061 人处疾则贵医,有祸则畏鬼。

062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

063 不劲直,不能矫奸。

064 大不可量,深不可测,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

065 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

066 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

067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068 冬日之闭冻也不固,则春夏之长草木也不茂。

O69 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

070 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

071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迭匹夫。

072 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

073 无偷赏,无赦罚。

074 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

075 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

076 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077 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是谓威淫。

078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079 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080 有贤不肖而无爱恶。

081 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

082 私怨不入公门。

083 君子去泰去甚。

084 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

085 为政犹沐也,虽有弃发,必为之。

086 刑当无多,不当无少。

087 道譬诸若水,溺者多饮之即死,渴者适饮之即生。

088 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

089 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

090 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归之其情。

091 一听则愚智不分,责下则人臣不参。

092 故群臣陈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

093 右手画圆,左手画方,不能两成。

094 知术之人为工匠也,不得施其技巧,故屋坏弓折。

095 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主法。

096 今有马于此,形容似骥也,然驱之不往,引之不前,虽臧获不托足于其轸也。

六、 代表人物

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期: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李斯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 “势” 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 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