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评析

作者:佚名

中华文化,经历了五千年的深厚沉淀,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先秦法家们在几千年前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付诸实施。尽管法家“法治”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是作为人类智慧和文明成果,至今仍闪烁着光辉,并碰撞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启蒙精神的无限火花。

一、法家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借鉴意义

1. “布之于众”

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公开性,在先秦法家看来“法”就是由国家所制定颁布的用于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应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众”。商鞅指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偏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韩非也强调:“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令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这样做能够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先秦法家所强调“布之于众”的普法教育,就相当于当今的让人民要知法,才能守法。

2. “任法去私”

这一点强调了法的权威性,先秦法家认为“法”一经颁布就具有绝对的权威,反对“释法任私”,而应做到“任法去私”。商鞅曾明确指出:“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因此,君应“任法去私”做到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 不为也”。 如果能“君好法”,“则端直之士车前”;“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 。韩非也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治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同时韩非还指出法令一出,任何人都应遵守。在我们当今社会徇私舞弊的情况仍是为数不少,如何杜绝这种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秦法家学术中存在可参考的价值。

3. “刑无等级”

这一点强调了法的平等性,先秦法家强调的“刑无等级”,就是要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商鞅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也认为法治就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刑无等级的思想是基于当时贵族特权猖獗、守旧势力严重阻碍改革进行的社会状况下而产生的,但是在君主专制的时代,让君主守法,把他等同于臣下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刑无等级”在当时就成了一句空话。但在立法原则上,先秦法家提出立法必须“当时而立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等等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

二、评价

1. 法家的重教慎诛思想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所以,在当时,法学认为‘重刑’之法即为良法。但是这并不是儒家说的以杀为快。他们只是认为“今不知法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者?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奚伤于民也”。管子亦云:“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法家不但在主张重刑的同时反对滥杀,而且也主张立法贵善。商君云“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慎子云:“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由此可见,法家虽主张重刑,但以实现“刑期于无刑”为目的,以追求天下太平为理想,也是主张立法为善,禁止滥杀无辜,而且主张凡事皆断于法,明显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因此我们不能无视时代背景而将其简单地归于暴政。

2. 历史进步性

我们看待和评价一种法律理念,都应该站在历史的高度。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法律理念的提出,本应对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地主阶级批判旧式贵族起到压制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这种却成为了他们的理论指导武器,也对新兴的封建制度起到了推动发展的作用。由于法家重视“法治”,反对“人治”,特别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强调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在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防止分裂割据和保障封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进,法家对法律和与之紧密联系的国家政权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一系列有关国家和法律学说的新见解,为繁荣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

3. 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

韩非说:“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窍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而不见民萌之资夫科身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王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

从韩非子的这段话中,我们就知道法家并不是不爱民,也不是学说没有价值,而是法家的学说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把民放在首位,把霸权放在了首位,把法自君出放在了首位。等法家回过头来希望立法来约束君主时,为时已晚,已与原先的理论偏差了。

因为法家在太多的立法上体现了法为君立而约民,在太多的立法上体现了“以刑去刑”的酷法,所以在人民不堪重负时,必然会奋起反抗,最终导致了学说的落败。

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近代法治思想的关系。

先秦法家的法治是反对人治的,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也是和人治相对立的。尽管先秦法家所反对的人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反对人治不能等同,尽管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但是先秦法家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此谓大治”的主张,其正如中世纪西方学者所说:“即便是国王,也必须遵守法律”的主张,在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制度下,法家要求君主本人也遵守法律,正体现了先秦法家主张“法治”的坚定性,这种主张尽管在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下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它却深刻地蕴涵了封建君主也应该遵守法律,以法治国,以法律为依据发号施令的近代意义的法治所内含的启蒙思想的火花。洛克在其《政府论》中也曾说过:“所谓法治,就是国家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贪官,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其次,在现代的法治上要追求良法,但何为良法,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其良法的标准必然不同。在先秦时期,“天下汹汹”已是定势,天下之民,只着眼于财利,已成习性。“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法家们认为,制定“重刑”的法律才是良法,也正如近代的刑法也验证了由报应主义到目的教育型主义的过渡。对此,历史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韩理论为指导,结出了法家理论一大硕果——秦结束了汹汹乱世,统一了中国。我认为秦的强大是秦的统治者正确地运用了法家的理论,而秦的灭亡,则是统治者滥用了重刑,脱离了法治的轨道。

四、总结

法律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莫过于是道德的自我约束局限性,一旦发生道德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人们就可能做出一些背离道德的事。先秦法家就是发现了这一点,才会立法以约束。也知道随着社会的进步,制度一定也要随之进步,不能像儒家和墨家一样怀念以前的王道、帝道,王道、帝道之所以会发生,是当时的社会的一切因素所决定的。如果时间地点都变了,还在等待着出现,这跟守株待兔又有何区别。所以,法家提出了霸道,这在当时的社会是进步的,使秦国用之统一了天下。

但法家却没有看到自己的缺点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只要立法权还掌握在君主一个人的手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先秦法家的误区就在于他们以为只要法律得到严格的实施,天下就能太平,人民就能幸福。丝毫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法,这正如南辕北辙的道理。

不过,法家人物的精神却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记的清朝的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先生曾说过一段话:“自古改革者,莫不流血,现若要流血,从我始。”先秦法家的改革是建立在血上的,从吴起、商鞅到韩非,他们用生命捍卫了自己的理论,用行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