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杀邓析案分析

作者:赵晓耕

1.案件史料

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辨也。可不可无辨,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故辨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诈伪之民,先王之所诛也。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夫伤忠臣者有似于此也。夫无功不得民,则以其无功不得民伤之;有功得民,则又以其有功得民伤之。人主之无度者,无以知此,岂不悲哉?比干、苌弘以此死,箕子、商容以此穷,周公、召公以此疑,范蠡、子胥以此流,死生存亡安危,从此生矣。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

2.案情今译

郑国有许多人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的地方张贴文字对抗新法令,子产下令禁止到处张贴,邓析就改用投递匿名书信的方式进行。子产下令不准随便投递,邓析又附在其它物品中到处投递。子产的法令不断地变化,邓析应付的方法也就没完没了。这样,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无法区分了。既然可不可以做都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施行赏罚,其结果自然是罚得越多越重,社会就越混乱,这是治理国家所不能允许的。所以不符合事理的辨别就是奸巧,有知识才华不用在正道上就是欺骗。奸巧欺诈之人都是先王所要杀掉的。事理,就是判别是非的根本。洧水涨水,郑国一个富人被淹死了,有人得到了他的尸体。富人的家人请求买回这具尸体,得到尸体的那个人要了个高价。富人家里把这件事告诉邓析,要他出主意,邓析说:“放心吧,那个人找不到其他有买这具尸体的人。”得到尸体的那个人害怕了,也去问邓析,邓析又回答说:“安心吧。他们在其他人那里买不到这具尸体。”那些毁伤忠臣的人跟这就很相似。如果那些忠臣没有功劳得不到老百姓的拥护,那些毁伤忠臣的人就会以他们没有功劳得不到老百姓拥护去诋毁忠臣;如果忠臣建立了功业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那些毁伤忠臣的人又会以他们建立功业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威胁到君主的威望与地位来中伤他们。那些没有是非准则的君主们不知道这个道理,这不是很可悲吗?比干、苌弘就是这样被陷害致死的;箕子、商容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走投无路的;周公、召公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招致怀疑的;范蠡、伍胥还是因为这样才被迫漂流世间的。生死、存亡、安危的结果都是从这里产生的。子产治理郑国,邓析想方设法为难他。他和那些有官司在身的老百姓商定,帮他们打官司,大的案件要用一件上衣作报酬,小的要用一件短衣作报酬,因此有无数的老百姓献上各式衣服来跟着他学习怎样打官司。这样就导致了把错误的当成了正确的、正确的当成错误的,是与非之间都没有了标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的标准一日数变,打官司想要他胜他就胜,想要他受刑罚就让他受刑罚,郑国因此非常混乱,老百姓议论纷纷,不知所措。子产对此很是担忧,于是杀掉了邓析,并施以戮尸的刑罚。这样民心才顺服,是非才确定,法律也才可以施行。今天社会上的人,很多人都想治理自己的国家,但却没有杀掉象邓析这样的人,因此造成了想治理好却反而越治理越乱的结果。

3.法律评析

子产(?---),即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曾任郑国执政二十余年。他对内实行改革,对外周旋得当,内政外交都取得了出色成就,使夹在晋楚两个大国之间的国小势弱的郑国生存下来并赢得尊重,成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当时的郑国人作歌称颂他:“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1]子产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把新制定的刑律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满足了春秋时期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力量的壮大,新兴封建势力、商人和广大劳动者都强烈要求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需要,使罪与非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罚有了比较明确而固定的标准,并为人民所周知,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话。“铸刑鼎”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遭到了以叔向为首的保守势力的反对,子产与叔向展开了论争,这开创了后来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之争的先河。

邓析是与子产同时代的郑国大夫,其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有二。一是私造“竹刑”,即改造子产铸刑鼎所确立的制度,另行制定刑法,并刻于竹简上。最初,竹刑仅仅是邓析的私家著述,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子产之后,郑国的统治者就采用“竹刑”,从而使“竹刑”成为了正式法律;第二是打破传统,公开传授法律知识,并助人诉讼,成为我国最早的律师与法学教育家,本段史料中对此亦有所反映。

对于邓析是否是被子产所杀,史籍说法不一。除本则史料所载外,还有说是子产之后的执政駟歂所杀,“郑駟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2] 从已有的资料来看,子产与邓析在法律思想上确实有冲突,虽然基于郑国的实际情况,子产厉行改革以挽救国家的危亡,但其对于周礼本质上是持赞成态度的,他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3]。这里虽然没有把礼看成是天命神权的宗教教条,但也肯定了它是天地运行的规律,因而应当长久存在,不应该改变。而邓析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革新派,“不法先王,不是礼义”[4],反对“礼治”的态度很坚决。但是否因为邓析是子产的反对派,子产就杀掉了他呢?从现存的史料来看,子产还是有容人之量的,如叔向坚决反对其铸刑鼎,子产并没有因此而杀掉了他。而“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最具说服力。“乡校”是当时人们举行比赛、宴会和其它公共聚会的场所。子产执政后,人们常在乡校议论他为政的得失。有人劝子产把乡校毁掉,但子产不同意,说:“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5]他认为防人之口,犹如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还不如开一个小口,让它注入河道中。他的言行连反对他铸刑鼎的孔子都说:“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6]因此,应该说子产实在没有杀掉邓析的动机。

4.参考结论

子产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大事,邓析也因作为中国律师业的祖师爷而成为法制史上不可缺少的人物。子产杀邓析,应该是一个历史上的冤案。这一点,可以从记载这一事件的《吕氏春秋》的创作动机来考察。一般认为,《吕氏春秋》是战国末期杂家的代表作,是由秦相吕不韦纠集其门客集体编纂而成。事实上,无论是就吕不韦本人来讲,还是他及其他编纂者所处的时代来看,《吕氏春秋》虽然兼容法、儒、道诸家的思想,它还是以法家思想为主的。《吕氏春秋》产生的时代,正是秦国变法后日益强盛并进而凭借武力统一天下的时代,《吕氏春秋》不能不受秦国“以法治国”的传统政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重视法律的作用,并就法律问题阐发自己的见解。它主张“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认为:“使名丧者,淫说也。说淫则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因此要统一思想,统一法令。《左传》作为编年体史书,其所记载的駟歂杀邓析应该就真实可信的。但这一说法因駟歂的人气和政声都大大小于子产而被《吕氏春秋》所抛弃,它不是借古喻今,而是“编”古喻今,制造了“子产杀邓析”的假案以传后世。

5.参考书目

[1] 《左传.襄公三十年》。

[2] 《左传.定公九年》。

[3]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4] 《荀子.非二十子》。

[5]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6]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7] 《吕氏春秋.离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