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泛言》36章 《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问题》引言


社会学里的社会

社会这个名称,是指各个团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共通的利益,因此合作以达一定的目的,组织成为一个整体的集团。普通便把它用来指某一种同业,某一类同身份人的名词,例如上流社会,劳动社会等。也有用以代表某一区域性的,如上海社会,汉口社会等。

当公元一九三八年间,法国学者孔德(Comte)便创了“社会学”这个名词,他用以研究以社会为体的一种科学,从前我们也有称它作“群学”的。自经英国学者斯宾塞(Spencer)沿用社会学这个名词以后,它就成为一个专门学科的名词,凡专门研究社会的组织的,就叫作“社会静学”(Social statics),专门研究它的成长和发展的,就叫作“社会动学”(Social dynamics)。它的研究对象,大体有三种:(一)社会的本质。(二)社会进化的过程。(三)社会进化的原理。有的以生物学作旁证,有的以心理学来证明。

东西文化不同的社会

推溯一百年前,我们的历史文化里,根本便没有这个名称,也毋须有这一门学识的成立,这不能说我们过去的不科学。只能说过去的历史文化,无此需要,这就是东西文化的基本不同的精神所在。基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我国向来便以农立国,地大物博,土广人稀;有的是天然的天材地宝,可以利用厚生,并不需要向外争取利源以养活自己。加以传统的文化,素来以安居乐业,乐天知命为祖训,因此人人只要重礼守法,完了国家的粮税以外,农村的社会里,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件很平常的事。宋人范成大的诗所说:“绿遍山原白满川,子规声里雨如烟。乡村四月闲人少,才了蚕桑又插田。”这样一幅美丽的天然生活图画,谁愿意熙熙攘攘,过那忙得忘了自己,专为工商业社会的生活呢?除了西北和北方一带的游牧种族,还过着“穹庐夜月映悲笳”的生活,所以还需要兼带掠夺性的侵略以外,大体我们的祖先,都是安于和平康乐的人生的。

在西方的欧洲则不然,他们没有像我们的历史一样,早先就经过一度像秦汉的统一局面,部落酋长式的蕞尔小地,便称为一个国家。既不能以农立国,更不能靠土地生产的经济,维持人民的生活。因此,从盗匪式的抢夺之中,一变为国家间的侵略,由经营商业的远出贸迁,变为有组织的工商业集团,所以他们的每个社会,在在处处,都需要有组织。西方人的社会,由此成长和发展就很自然地成为人群生活的中心需要了。而且社会的主要开始目的,是由于经济的需求而来,所谓社会学上的社会制度,社会分化,都是渐渐地发生更多的问题所形成,例如社会运动,社会革命政策,社会心理学等等。他们一有了问题,就拿那一个问题作中心,将它分析研究,便变为一门学科,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在西方的这种环境之下,就会很自然地发生。西方的社会经济,进步到了现在,有欧美的科学化的工商业社会,而且已经由公司、会社、社团的组织,发展到各种各类的俱乐部,由经济剥削和侵略,发展到社会的福利经济。国家的法律,范围了组织。社会的组织,影响了国家的立法。不是从商业的市场竞争,演变成政治哲学的自由和民主第一,就是由经济政治的重心,认为社会主义第一。我们的历史文化,到了现阶段,也便恰当其时,卷入这个矛盾对立的世界洪流之中,亟待我们自己的努力,统一融会而坚强地站立起来。

宗法祖的辨别

假定从社会学的观点,来说明我们历史文化上的社会史迹,也有把我们过去的氏族宗法关系,叫它作“宗法社会”的。严格地说来,这还是有问题的。因为社会,是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目的,集体合作的一种组织。我们祖先的宗法社会,只是一种民族精神所系的代表和象徵。它以不忘民族的本来源流,传承继续先人的祖德,要求后世子孙的发扬光大;它既不是有一种群体法定的组织,犹如西方的社会一样;更不是为了一种共同的利益,达到一个政治或经济上的目的。宗法,只能说是传统文化中心的“”的表现,这个体,它具有相似于宗教性的,人情味的,是人类文化精神之升华,而且是性情和理法并重的。重性情,所以推崇天然,就轻视人为的组织。重理法,便讲礼义,裁定性情,使它合于人伦群体的活动。它与西方社会的只注重组织,是大有出入的。我认为人世间最高的组织,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真感情的结合,所谓至性至情的流露。其次,才是如宗教一样的信仰,所谓崇拜的服从。再其次,才是法律和规范。至于从利害相关的集合,用权位生杀来范围,那是等而下之,等于市场的交易而已。凡事之不近于天然法则,违反人之性情的,没有不失败的道理,以社会学理的历史来讲,利害相关的组织,可能在社会史上,暂时占去时代的一页,但决不能争取千秋。

至于我们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它的基本单位,就是家庭的家族。由家族和家族之间的结合,就是宗族。由宗族和氏族之间的结合,就是国家的社稷和宗庙。社稷、宗庙和宗祠,就是介乎人和天神之间的象徵代表,贵为天子,还须畏惧天命,所以便当敬重社稷宗庙和山川神祇。如是普通的平民,不敬重宗族和宗祠,从礼仪为法律的中心观点而论,已经犯了大不敬的罪行,以传统文化思想的观念而论,便是获罪于天,得罪了祖宗神祇,应该是罪无可逭,便无可祈祷之处了。可是它在礼仪传统的风俗习惯上,和国家的法律观点上,虽然有此成法,但是并不同于西方和现代社团似的社会组织。汉唐以后的祠庙,后来通称为各个宗族之间的祠堂,那也并非是一种社会的组织,只能说是民族精神的中心所系。它相近于宗教性质,平时并无社会活动的作用,每逢岁时,便由族长率领同族中的人们,共同致祭于自己的祖先。族长虽由一族中辈分最高的的出任,但是也不是由法规的组织产生,那只是由传统文化礼的观念,人为的自然推崇。如遇族中的子孙们犯了违反传统礼仪的行为,由族长召集全族的人们,开祠堂门,拜祖宗,禀请祖先以宗法来评理,评定一事或一人的是非罪恶,也必须合乎天理、国法、人情。这也只是秉承礼仪的安排,便不同于法规纪律的性质,或是组织的制裁。乡里之间的里正和保正,或者社董,那是清代沿用唐宋以来地方自治保甲的名称,等于现在的乡里长。社仓,是宋代以后为地方储备饥馑账济的福利事业,后来也有叫作义仓的。社学,是明代以后实施的乡村国民教育。这些都如众所周知,不能与社会这个名词,混为一谈。再推溯到秦汉以上,讲到社会政治的关系,便为简单,那时的文化思想,政治和教育,本来不能太过于划分。所谓作之君,作之师,作之亲;在精神上,几乎还保有上古质朴的观念,还是三位一体的。能够影响地方社会之间,也只有从礼义的传统上,自然的敬老尊贤,秦汉时代的老和公,只是一种尊崇敬重的称呼,更不是社会领袖的职衔。例如《左传》所称的“三老”,据服虔疏引:“三老者,工老,商老,农老。”古天子有三老五更,以父兄之礼养之。据《汉高祖纪》所载:“举民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长三老。”宋祁说:“乡有三老,掌教化,秦制也。”两汉都沿用这种制度,所以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上,真难找出真正如西方社会组织的一种社会。初有社会的规模的,只有先秦的墨道,才略具有特殊社会的风规。其次,就是开始于唐代佛教禅宗的丛林制度,它影响元、明、清以后的历史和社会,以民族革命为宗旨的帮会组织。但是丛林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的宗教社会,又不同于西方宗教的教育中心的神学院。至于帮会的组织呢?以传统的侠义精神,和政治活动相融会,说它是为了当时革命性的反正集团,确很正确,如果比之西方社会或流氓集团,推原它的初衷,当然也颇有出入了。

结论

倘若专讲社会学面研究社会史的问题,那便立场不同,观念有别,应该另作一种说法。也可以说,我们在近六十年来,受了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才有社会等等问题的产生,所以理论的依据与文化思想的方向,截然各有不同。不过我只想从观今宜鉴古的遗训,述说唐宋以来的丛林制度,和它如何影响后世的帮会组织;以此作为今后我们吸收融化了东西文化,跨进新的时代,提供留心社会问题者的参考而已。

〔一九六二年,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