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043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却说十九省将军,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联电中央,力请拒约。袁总统不得不答, 当有复电宣布文:

电呈均悉。立国于此风云变态无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种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 精神,人虽谋我,焉能亡我?民国肇造,如初生之孩,资人扶助,庶无颠倒之患。各省将军 受任以来,皆能以拥护共和为己任,热诚爱国为前提,洵民国之幸也。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 托,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重要之关系,讵敢忽略?仍是欺人语。日来中 外对于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国民爱国之热诚,于此可见。惟天下自有公理,无 论如何艰难解决之问题,持以公理,自能剖决。如金虽坚,炼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 大患,防不胜防,往往防之于此而漏之于彼,今日危难,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济,合力进 行。而保护外人,尤宜谨慎,我尽东道之谊,斯无衅隙之生,误会消灭,国交巩固,各将军 勿为疑似之言所动,是所至盼!

越数日,又有一告诫的电文云:近来关于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将军及师长等电报多 起,均有所献替。此项电文,具征公忠。惟该将军既属军职,自应专致力于军事,越俎代 谋,实非所宜。现在政府正殚精竭能,以解决此目前所遇之问题,虽不敢谓事事能取信于国 民,但国家之利益,断无不保护惟谨。该将军等正宜尽心军事,不必兼顾外交。须可令尔秘 密卖国!

如有造谣生事者,仰该将军协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误!

此外又有数电,无非说是:“中日协商,渐就和平,可无他虞。各将军巡按使,总宜劝 谕人民,持以镇静,一俟交涉解决,自当宣布内容”云云。就是外交部总次长,亦有公电传 达,略称:“前后会议,已历多次,现日使已允将条件寄回政府,请示修正,暂停谈判。昨 至十三次会议,知全案确已修正,当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决。京中报纸,及外间谣传, 统属无凭,必待全案公布,是非乃定”等语。各省大吏,及全国志士,接阅此等电文,才把 一种激昂愤勇的气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让步,政府能否力争,大家还是疑信参半。

嗣经交涉了结,才识当时会议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谈判以迄第七次谈判, 彼此争辩,茫无头绪,上文已约略叙明。至第八次会议,乃是三月九日,谈判进行,逐条讨 论。陆总长徵祥,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须俟至欧战平定,加入讲和大会,再行定议。且声 言中国政府,如承认第一条,须以交还胶澳为对待条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国用兵胶澳, 损失颇多,理应如何解决?”陆徵祥答道:“自贵国用兵青岛,敝国人民,损失甚巨,应向 贵国索偿,难道还转加敝国吗?且战事已平,所有税关邮电,应照向来办法办理,军用铁路 电线,即行撤废,租界外军队,先行撤回。到胶济交还时,租界留兵,亦应尽行撤去。”日 置益微笑道:“有这许多条件么?现且暂从缓议。请问这第一号第二条,是否允诺呢?”议 入第二条。陆徵祥道:“第二条么?敝国允自行声明,不将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他国。”日 置益道:“第三条呢?”入第三条。陆徵祥道:“第三条所说烟、潍或龙潍铁路,倘德国允 抛弃借款权利,当先向贵国资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条商埠问题,敝国允自行添开罢了。”第 三、四条,接连表过。日置益道:“第一号共计四款,据贵总长意见,当转达敝国政府,请 示定夺。惟第二号的条件,须完全允诺为是。”陆总长道:“旅顺、大连湾的租借期,及南 满洲的铁路权,前清已有成约,当可商量。惟安奉铁路,与该数处情形不同,不能援以为 例。”议及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忿然道:“旅顺、大连等处,不过连类带及,此条注意, 实为安奉铁路,若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诺,何容向贵国要求?”陆总长再三辩论,日 置益只是不从,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条不允,无须别论,当决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 曹汝霖插口道:“贵公使何必动怒,总可和平议决。”日置益道:“这条不允,那条又不 允,教我如何答复政府?且敝国上下,愤激得很,如不达目的,就使劳师费饷,亦所不惜。 本驻使为全国代表,若事事通融,岂不要受全国唾骂么?”陆总长到了此时,只得答应下 去。日置益方才复座,问及第二三条。陆总长道:“南满洲可添开商埠,贵国人民,可与敝 国合办农恳公司,若欲内地杂居,及土地所有权,是与我主权有碍,贵国政府,向来声言保 全中国领土,此条件似违初意。”日置益道:“我国并不要占你土地,不过令人民营业,较 为便利罢了。”明是殖民,何得谓非占我领土?曹次长又应声道:“如贵国人民,欲杂居内 地,须归敝国管辖,贵国应撤回领事裁判权。”日置益又复摇首。陆徵祥道:“且先议下文 各条。搁过第二条,转入第四、五、六、七各条。第四条的开矿权,除已探勘及开采各区, 准可通融,惟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办理,第五条略加更改,如敝国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 债,可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南满洲的顾问,尽先聘用贵国人,东部内蒙古,殊不适 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路借款,重订合同。”日置益闻言,又勃然道:“第二号的 要点,实在二、三两条,余外尚是枝叶,贵政府不允照办,敝政府万难容忍。就是这第三号 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敝国人民有密切关系,倘贵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议国有,或借第三国 为抵制,实与敝国投资家,生出无穷危险,贵国亦须绝对承认此约,方免后虑。”陆徵祥 道:“敝国政府,当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用第三国外资,可好么?”说明第三号第一 条。日置益道:“第二条应如何解决?”陆徵祥道:“这条是又碍领土权,不便承认。”日 置益复道:“第四号第五号呢?”陆徵祥迟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认。”撇去第四、五两 号。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贵国太无诚意,看来此事是难了呢。”言毕,即 起身别去。

过了一两日,闻日政府调集海军,准备出发,一面借换防为名,增派陆兵至山东、奉 天,大有跃跃欲试的形势。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质问增兵理由,再请日置益商议,迭经三 次,无非为南满洲、东内蒙及汉冶萍公司诸条件,双方仍然未决。日置益乘马驰回,马忽跃 起,竟将日置益掀下地来。亏得马夫将马带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伤,由仆 役异入使馆,卧床呻吟去了。人不如马。袁总统闻日使受伤,当遣曹次长汝霖,向日本使署 问疾,备极殷勤,日置益总算道谢,并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须顾全邦交,毋 再固执”等语。曹汝霖又道:“贵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后再商。”日置益道:“敝国政 府,日望贵国允诺,令我急速办了,我适患伤足,病不能行,还请贵政府原谅,会议地点, 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请示总统,再行报命。”于是珍重而别。

越二日,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为代表,至外交部为非正式会议,且约至日使署续议期间。 陆总长以为未便,小幡不从,乃订定三月二十三日,开第十三次会议。届期陆、曹二人,同 往日本使馆。日置益尚高卧未起,两人忍气吞声,不得已至病榻前,与日置益晤商,世人称 为榻前会议,便是此举。可耻!可叹!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陆总长道:“本驻使已奉政府训 令,第一号准示通融,第二号应一律求允,但敝政府为友谊起见,亦格外让步。内地杂居的 日人,可服从中国警章税课,惟须由救国领事承认;若关于土地诉讼等项,可由两国派员会 审;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已让到极点,不能再让了。”承情之至。陆徵祥再请修 正,日置益频频摇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诺。陆徵祥告辞道:“且回去陈明总统,再议何 如?”日置益点首示允。嗣后复在榻前会议两次,至日置益足疾渐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 馆会议三次,都是因南满洲问题,中国允日人选采矿产九处,且开放满洲商埠,供日人贸 易,并允杂居置地,惟关系诉讼案件,应归华官办理。日置益未肯允从。

转瞬间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会议,所议仍为南满洲杂居问 题,终未解决。越二日,又来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徵祥因关系主权,婉词谢绝。又越 二日,复开会议,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徵祥答言:“贵国军械精良,不能受条约拘 束,余难置议”云云。日置益终不肯稍让。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复要索东蒙问题,应由 中国予以南满相同的利益。陆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东蒙开辟数处,日置益终未满意。临行 时,且谓:“讨论已毕,不消再议,本驻使当详复政府,候令施行罢了。”这已是第二十四 次会议,自散会后,停议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复气宇轩昂,乘着马车,径至 外交部,由陆总长等迎入。略写日使状态,已觉气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现奉本政府训 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贵国再不允从,也无庸多谈了。”说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 修正案,递交陆总长,当由陆总长接阅,但见纸上写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为换文。彼此互换,因称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 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三 款)修正。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自愿抛弃烟潍铁 路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 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 拟,与日本公使预先决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惟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 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 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疑。安奉 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满 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地亩。(第三款)仍 前。惟附带声明。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 官承认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诉讼,日本人为被告,归日本国领事官,中国人为被告,归 中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 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 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 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 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一)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石炭矿,本 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 县起至本溪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二)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 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 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第二项 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 及盐税等类)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 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 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 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中国对 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关于东部内 蒙古事项:(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 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二)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 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三)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 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 决定。(四)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 允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 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 不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 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 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 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 关系此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换文。中国政 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 准其他一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 问。(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 应即允准。(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 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 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这修正案中,有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 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 由,方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府修正案,断章取义, 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日置益道:“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 全体同意,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仍是诱迫。陆总长道:“这非本总长所能专擅。”日 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 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 仍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 复?”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复了。”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 承认,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请贵政府莫怪!”陆总长也无可置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 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 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简而能赅,不烦不漏,可为 国民前车之鉴。且于外交总次长,忍辱状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写大略,跃然纸 上。即如袁总统告诫电文,亦录叙篇首,中国不幸,遭此难题,极宜披示国民,共图抵制, 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许,是何理由?岂民主国之政策,应如是乎?袁政府不足 责,而吾国民之恇弱不振,或虚憍无能,亦当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辙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