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之治》第八章 房谋杜断(5)


3、为国家选贤才

要真正了解房杜二人有什么贡献,还需要从他们担任的职务说起。

太宗即位后,就任命房玄龄为中书令,杜如晦为兵部尚书。

贞观二年(628),杜如晦除本官外又兼任侍中及吏部尚书,仍总管东宫兵马。

贞观三年(629),房玄龄为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杜如晦为尚书右仆射,仍知选事。

其中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均为宰相之职。宰相由两部分人组成,一为三省长官,二是以他官加“参预朝政”、“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由皇上指定为知政事官,到政事堂议事,参与国家大事的谋划。

本朝沿袭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中央有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以及尚书省统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书令是中书省的长官,中书省的主要职责是为皇帝出谋,帮助皇帝起草诏令。侍中则是门下省的长官,门下省是协助皇帝处理和决定国家大政的机构。中书省起草的诏令、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对政事初步批复的公文)都要经过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各项命令;其长官本是尚书令,但因为尚书省长官既参与决策,又主持政务实施,权力较大,并且尚书令的官品也在中书令、侍中之上,不利于三省的分权制衡,所以李世民即位之后,就不再设尚书令,而以原来的副长官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从而改变了隋朝以前行政运作中心在尚书省的局面。因此左右仆射也是本朝的宰相。

宰相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回本衙办公。政事堂是宰相议事之所,初设于门下省。凡是军国大事和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均需经由政事堂会议议决,奏请皇上批准。可以说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房杜二人作为宰相,当然参与政事堂会议,商量各类军国大事。他们协助太宗完成了许多重大的工作。

贞观初年,正是国家事务最纷繁复杂的阶段。不仅大政方针需要确定,许多具体的政策也要不断完善。魏徵虽然为太宗提出了治国的基本方针,但在国家政务的处理上,房、杜还是最重要的人物。太宗也把很多具体的工作交给他们去完成。

贞观元年(627),太宗刚刚即位。一日下朝之后,他将房玄龄召到便殿。

“玄龄,你最会识人,原来在府中就为朕选出不少人才。现在朕要差你去做一事。”

“请陛下吩咐。”

“朕近日读书,多见古人遗训,谓官在得人,不在员多。此言甚有道理。朝廷官员关键在于量才授职,而不在于人多。如果用的人合适,人员少也能办理各项事务;如果用的人不合适,再多也像在地上画饼,能看不能吃。目前国家机构臃肿,人员编制太多。应当并省官员,随才授任。这样国家方能治理好啊。”

房玄龄答道:“陛下说的很对啊。国家草创时,制度还不完善,不仅大量任命官员,而且授官手续还十分简单。这样势必会造成官员良莠不齐。臣觉得不仅要并省官员,还要通过具体规定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才是。”

太宗赞赏说:“卿言之有理。这事就交给你去办吧。”

“臣一定尽力。”房玄龄知道这件事情并不容易。

回到府第,杜如晦已经等候多时了。

“有大任务了吧?”杜如晦一见房玄龄的神情,就猜到几分。

“并省官员,唉!人事调整,最是难办。你也知道目前的情况。裁汰冗官已经是很棘手的问题了,还一定会涉及到太原功臣和秦府旧人,阻力可想而知啊。”

“陛下决心很大,只要于国家有利,定会获得支持的。我看你可以大胆放手去干。”杜如晦也明白其中的困难,但他还是充满了希望。

“为人臣子,自当尽力。”房玄龄轻轻但是坚定地说。

事情的进行并不顺利,如房玄龄所料,各种力量在阻碍着他。不过太宗的意见最为重要,房玄龄想明确地知道这位初登皇位的天子到底有什么意见。他去面见太宗。

“玄龄,朕吩咐卿的事情办得怎么样了?”

“回陛下,臣正在进行。原来秦府中许多旧人,因为没有得到一官半职,所以有很多怨言。他们纷纷议论,说那些前东宫和齐府的人都任官了,自己怎么反被排斥在外。”

太宗听了,便问房玄龄:“卿看此事如何处理?”

房玄龄心有所想,却答:“但听陛下吩咐。”

“人君当以天下为公,而不能为己之私产。古者治国,皆明此理。如今朕与卿等衣食皆出于百姓,怎能不为百姓着想?选贤才正是为了安百姓,为百姓谋福利。所以应当问的只有才能是否胜任,而不是新人旧人。并非朕不念旧情,可是如果单以私情为标准衡量,不问才学,岂是至公之道?”

一席话铿锵有力,字字珠玑。

言罢太宗看着房玄龄。房玄龄也看着太宗,心中无限欣慰。他原来担心玄武门的阴影会影响这位自信的少年,会令李世民缺少包容和公正,不能走上治国的正常轨道。现在来看,这已不成问题。

想及此处,房玄龄拜倒,长长说了一句:“臣明白陛下的意思了。”很久未起。

太宗上前拉起房玄龄,“任务很重,卿要多多费心。”

君臣二人都微微一笑。

最后房玄龄等人定京官文武共643人,裁汰了一批官员,大大精简了中央机构,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房玄龄还编写了《唐律·职制》,对各种官员的违法乱纪现象作出了法律上的制约。比如,规定指出:诸官都有法定的员数。如果主管人置员过限或者不应置而置,多置一人杖一百,多三人罪再加一等,多十人徒二年。这样就有效防止了人员超编。同时,律文中还对官员贻误公事、办公出错等现象规定了惩罚的条款。而正是因为这些制度和法律的严格实施,贞观初年才出现了政治清明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