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元朝十五帝》7.3 朝政混乱,十谬九异


“尊孔崇儒,倡导德治”是元成宗君臣实行守成政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元成宗刚刚即位的至元三十一年(1294)七月,即“诏中外崇奉孔子”,公开向天下臣民表示朝廷执行的是尊孔崇儒的政治路线。

《元典章?圣政》记载了元朝前几代帝王实行儒家政治的诏令与政策,其中成宗朝相关诏令明显地体现了其执法行政的方向性。比如《饬官吏》条要求各级官吏“爱恤元元”,“抚安百姓”;《守法令》条强调,世祖朝“典章文物大备”,本朝事宜“钦依先皇帝累降圣旨条画施行”,如有涉及“民间利害”有需兴除者,“中书省续议奏闻”,即由中书省商议,上报皇帝后方能执行,再次申明了其守成政治的基本方针;《举贤才》条指出“天下之大不可亡治,择人乃先务者也”,要求朝廷及地方行省各部门“各举廉能识治者”3至5人,“务要皆得实才”;《劝农桑》条记载了成宗时期的4条相关诏令,强调“国用民财皆本于农,所在官司钦奉先皇帝累降圣旨,岁时劝课,当耕作时不急之役一切停罢,无致妨农”。“农桑衣食之本”,要求各级官吏“仰依已降条画常加劝课,期于有成”。“农桑衣食之源,经费从出,责任管民官劝课,廉访司提调”;《安黎庶》条强调“民者国之根本,军国之用度一切财赋皆所自出,理应常加存抚”,禁止军马牧养之人向当地百姓“取要饮食钱物,非理搔扰,纵放马匹践踏田禾”;《重民籍》条要求诸王公主驸马要将非法占有的驱口还籍为民,各色民户则要“各务本业”,禁止别投贵族名下;《均赋役》条强调各色人等要合理负担赋役,诸王公主驸马不得影占百姓,权要之家不得沮坏原有体例;《复租税》、《减私租》条则提出,在国家减税的同时,地主也要相应减免地租,如至元三十一年,江浙行省上书:“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税如故,大圣寿万安寺(今白塔寺)(选自《图说北京史》)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于贫民也。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成宗同意了这一建议。大德八年专门制定了一条制度:“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制”;《薄税敛》条提出“已有定额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并明确提出“仍禁诸人扑买”;《息徭役》条强调“农民尽力耕桑之时,其敕有司非急之务慎勿生事烦扰”,禁止徭役“妨其农时”;《救灾荒》条记载了成宗年间朝廷开仓救灾、控制粮价、动员富户救济灾民等一系列诏令。《完泽传》也记载了这方面的情况:“元贞以来,朝廷恪守成宪,诏书屡下散财发粟,不惜巨万,以颁赐百姓。”《成宗本纪》则记载了大量相关的情况;此外尚有《贷逋欠》、《惠鳏寡》、《赐老者》、《赈饥寒》、《恤流民》等条,提出减免历年所欠赋税或高利贷负担,优惠鳏寡老病之人,赈济饥民、流民等。所有这些诏令都是根据儒家德治、仁政的要求制定的,儒家强调“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强调“农桑乃衣食之本”、国用之源;强调轻徭役,薄税敛,适当减轻对百姓的剥削;强调“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即对受灾的百姓给以适当救济;甚至强调要延续前代圣主先帝的制度政策等,元成宗君臣在这些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这也是元成宗守成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德六年(1302)六月,元朝“建文宣王庙于京师”。这是有关元朝正式在大都建立孔庙的最早记载。成宗时的重臣哈剌哈孙非常尊重儒学者, “有大政事,必引儒臣杂议”。又说:“京师久缺孔子庙,而国学寓他署,乃奏建庙学,选名儒为学官,采近臣子弟入学。”这说明在元朝正式建立孔庙后,根据“左庙右学”的传统,元代的国子学又有了进一步发展。《成宗本纪》大德八年(1304)二月记载:“增置国子生二百员,选宿卫大臣子弟为之。”据《耶律有尚传》记载,耶律有尚“笃志于学,受业许衡之门,号称高第弟子”,至元晚期曾任国子祭酒,“大德改元,复召为国子祭酒”。当时,耶律有尚已经年老,因葬父还乡里。“朝廷思用老儒,安车召之于家,累辞不允,得起为昭文阁大学士,兼国子祭酒”。“有尚前后五居国学,其立教以义理为本”,“是以诸生知趋正学,崇正道,以经术为尊,以躬行为务,悉为成德达材之士”。“身为学者师表数十年,海内宗之,犹如昔之宗衡也”。它说明在元成宗时期,儒学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其特点是“以经术为尊,以躬行为务”,即宣扬程朱理学,用儒家义理派的主张培养人才,使其“悉为成德达材之士”。这些人才逐步进入元朝各级政权机构,自然会对当时的政策发生重大影响。

这种守成政治、以德治国也带来了另一种消极作用,即姑息养奸、网漏吞舟,导致了官员队伍的日益腐败。据《成宗本纪》记载,大德七年(1303)“七道奉使宣抚所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这说明,当时官吏贪污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元成宗一方面颁发诏书打击腐败,另一方面对于大臣的腐败现象却姑息包庇。比如,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阿里为阿合马党羽,御史台弹劾其有“不法”行为,元成宗说:“阿里朕所信任,台臣屡以为言,非所以劝大臣也。后有言者,朕当不恕。”据《史集》记载,有一次商人们带来了许多珍宝装饰品,名义上说将这些宝物卖给朝廷。其中书省大臣“给珍宝定价为六十万巴里失,并从国库中取了钱。从这笔钱之中,商人大约用了十五万(巴里失)于异密和丞相们身上”。后来有人揭发,这批珍宝的实际价值不过30万巴里失,成宗“有旨重新估价”,“珍宝被估价为三十万巴里失。《岁数碑铭》(选自《图说北京史》)合罕下令把商人和旧货商人抓起来。他们招认曾给予每个异密若干钱。以此之故,异密和丞相们也被抓起来了”。这一巨大贪污受贿案涉及中书省平章政事伯颜、梁德珪、段贞、阿鲁浑萨里、右丞八都马辛、左丞月古不花、张斯立等,数额巨大,证据确凿,成宗不得不“治罪有差,诏皆罢之”,将他们罢免。但第二年九月,“伯颜、梁德珪并复为中书平章政事,八都马辛复为中书右丞,迷而火者复为中书左丞”。而那位有“不法”行为的阿里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也一起提拔为平章政事。南宋末出身海盗的朱清、张瑄降元后负责元代海运,曾为南粮北运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二人也因此成为巨富。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和财富,他们自然会采取行贿的手段。“监察御史杜肯构等言太傅、右丞相完泽受朱清、张瑄贿赂事,不报”。此次受贿案直接涉及到朝廷的首席大臣完泽,元成宗干脆来了一个不闻不问。总之,元成宗对朝廷重臣的贪污受贿、政治腐败行为基本上采取的是姑息养奸、网漏吞舟的态度,这自然不能遏止腐败行为的发展。

在大臣中,对于官吏的腐败犯罪行为也采取一种姑息态度,甚至用儒家的所谓仁义道德干预案件的处理,为姑息罪犯提供了理论依据。比如,朝廷重臣不忽木,“人称其平恕”,其本传记载了他的具体主张,其一是:“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木言:‘若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其二是:“有因父官受贿赂,御史必欲归罪其父,不忽木曰:‘风纪之司,以宣政化、励风俗为先,若使子证父,何以兴孝。’”其三是:“枢密受人玉带,征赃不叙,御史言罪太轻,不忽木曰:‘礼,大臣贪墨,惟曰簠簋(古代盛食物的用具)不饰,若加笞辱,非刑不上大夫之意。’”在这里,不忽木强调的是父子之情、主奴之义,强调的是所谓“励风俗”、“宣政化”,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这些都是儒家义理派的主张,在这种旗号下,他们可以置任何法制、公理于不顾,其结果却是促使官吏队伍进一步腐化,并不能达到“宣政化、励风俗”的目的。当时就曾经有人对这种现象提出了尖锐批评:“内而朝廷,外而州县,无一事无弊,无一事无病。”从此,元代政治的腐败就更加严重了。